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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2-07-14 信息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99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的不断丰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复杂。瘦肉精、染色馒头、塑化剂……食品安全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总会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所以人们在基本解决食物量的安全的同时,食物质的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原因的分析,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提出我国进行食品安全制度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诚信;监督体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前 言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食品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饮食文化也变得越来越丰富,而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复杂,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已层出不断,消费者的权益也时刻在受到侵害。对食品安全问题,群众希望他们受到严厉的打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从而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食品原料的污染 
  我国农产品的加工生产由于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很难做到食品原料的质量监管,导致农药、兽药和一些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和添加剂滥用、残留,从而造成食品原料的污染。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引用水中含菌量增加、重金属含量偏高,影响了原材料的质量,新出现的病原体,细菌越来越强的耐药性,使食品,特别是动物性的食物毒素污染和含有病原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没有解决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相继出现,使食品原料污染成为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 
 (二)企业的“诚信”缺失 
     保证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所以作为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该把“诚信”二字真正融入企业的生命里,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但“诚信”在商海里扎根并不容易,其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对于金钱的诱惑,诚信的地位随时都会被巨大的利益所撼动。再加上企业面临着很多挑战,出口、消费和投资前景并不乐观,而且债务危机在欧元区和美国也没有经济复苏的时间表,种种不确定因素使很多不良企业或者商家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生产出伪劣有害食品,加上部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所以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使大众越来越不“信任”市面上所销售的食品,使企业的“诚信”严重缺失。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加工食品时的卫生得不到保证。在我国,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的卫生保证能力差,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没有经过健康体检,无证无牌的食品加工厂在农村和城市的结合部屡禁不止,也给食品安全问题造就了重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少数食品加工企业急功近利,不按照严格质量标准生产,偷工减料,掺假制假,为了降低生产的成本,往往使用劣质的生产原料,严重降低了食品的质量;更严重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加工产品,如“毒大米、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食品的安全问题已逐步加深。 
 (三)消费者对食品要求的误区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的提高,在此前提下,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高。一方面,随着人们饮食文化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新原料、新工艺出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给食品带来了新的污染。另一方面,伴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未知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的被发现、认识。事实上,消费者对于食品要求的知识盲点也助长了某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滥用添加物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厂家希望借助现代化工技术、各种添加剂,使得食品形、色、味越来越吸引消费者,以此来刺激消费者,获取更大利润。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 
     “食品安全”的分项调查显示:“53.7%的网友认为导致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主要是执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够;26.6%的网友认为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整。另外,引人注意的是,高达62.1%的网民表示,即使遇到了问题食品,也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投诉,最后就只能不了了之。 
   (一)食品安全立法的缺陷 
     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各专项法律为支撑、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法律相衔接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但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是不足。”[1]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完整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条款知识规定了其行为模式,而忽视了其法律后果。例如,《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的健康状况会影响到食品的质量,进而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这条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完全要依靠生产经营人的自觉性来实施这条法规,同样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无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而只能采取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手段,如责令当事人改正等,实践中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条规定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同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食品卫生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的权利时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可以参照,做不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 
     在发达国家中,法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相当的严厉,特别是对故意破坏食品安全质量的人员和单位,不仅给予相应的罚款,甚至会将该公司停产停业,这样就能促使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正视自己的责任,加大自身责任力的投入。但对于我国而言,执法力度还不够大,《食品安全法》新创设的10倍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形式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利器。但对于某些不法企业依旧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应该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真正起到惩戒的作用,使得人们的生活得到根本的保障,而“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还应建立起来,否则有些法律法规对不乏人的打击将难以实现。”[2] 
     3.消费者维权的缺陷 
     在维权的方式上,虽然现行的法律给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然而,这些途径并没有完全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第一个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互谅互让,结合与运营商达成的协议,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所在,合理的进行和解。然而,这种方法很难实现,特别是对于严重的侵权事件。 
     第二个途径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不能达成和解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进行沟通。双方应根据事情的真相和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通过协议达成和解的目的。然而,在我国,保护消费者的组织还不是那么的强大有力。一方面,广大的消费者不能积极的行使这一权利。另一方面,消协不是国家的法律强制机构,不能运用强制手段制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第三个途径是通过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消费者有权依法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介入更好的解决纠纷。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裁决权,行政部门只有通过和解来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的地方,更是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保护伞; 
     第四个途径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可根据仲裁协定,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仲裁机构提交争议情况,请求他们解决。但是实际上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约定这种合法有效地仲裁协定。但是在消费后,这种仲裁协定更不会实现。 
     第五途径,也是最后的途径,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昂贵的诉讼成本与冗长的诉讼程序往往把消费者拒之门外。即使当法院依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时,经营者有可能会以种种借口拒绝执行赔偿义务。“目前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并不完善,由此造成的难以执行等问题,即使想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硬性的法律根据,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功能效力大大削弱,事与愿违。”[3] 
     所以,事实上,当人们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由于不知到哪里去投诉,很多最终选择了忍耐。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缺陷 
     1.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 
   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我国人口多数生活在农村,但由于很大程度上消费者保护组织对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忽略,使得中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出现了“都市化”倾向问题,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一方面由于劣质产品价格低并在城市里很难销售,所以就更多的流向了拥有我国较多人口的农村。另一方面,农民卫生安全意识薄弱,再加上农村卫生检疫条件和医疗条件的不足,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如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使食品安全问题在农村的表现尤为严重。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分散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持久性方面还有着很大的欠缺,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当今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对于食品打击的行为只能坚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过后,没有被打击到的曾经的制假造假的不法分子又浮出水面,而且制假造假的无耻行为更加的变本加厉,以弥补在其隐藏起来的时候所造成的“损失”。这就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处于“食品安全危机—临时打击—暂时性的风平浪静—再度食品安全危机—再临时打击”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食品安全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很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一方面,伪劣假冒商品的大规模生产肯定是在地方职能部门的保护之下才能运行;另一方面,假冒伪劣的产品能够大摇大摆的步入市场也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着很大的干系。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治是破解食品安全问题重要和根本的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各专项法律为支撑、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法律相衔接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1.法律体系的构架和内容的完善 
     第一,我们首要应该保证消费者生命与健康,不但要对制定的法律的涉及面的广度严格要求,在内容上还要详细的对每一个阶段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制定更具体明确的立法规定,并尽可能的减少相应法律之间的冲突,不给不法分子留一点可乘之机。 
     第二,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以及我国与国际标准的差距,要大力的修改以往制定的低指标标准,对目前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要尽快得制定或完善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快提高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水平,要努力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建设检测技术,支持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保障检测技术的良好局面。逐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样就可以真正做到对不法企业的惩罚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在面对实际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法律解决,避免出现冗长的司法程序,加深对受害群体的损失。 
     第三,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显著的区域是农村,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进程的稳步推进以及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是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我们还应该进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手段,力争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传播途径中就将其掐断。使农村食品安全整体监管的模式进一步优化。 
     第四,当新的食品问题出现后,国家必须根据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改进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定,这样可以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时候得到快速有效的打击。依照法律采取的措施,一针见血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升企业食品生产安全意识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章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保洁卫生、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范围、生产经许可制度、生产过程规范、原料采购、标签要求、食品经营、食品召回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把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一些企业,这些要求即便是法律的规定,但在食品安全监管覆盖面不完整的情况下,企业自我约束按法律要求提高成本从事安全的食品生产的积极性肯定不会很高。所以,提高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企业的各部门的责任制度,调动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积极性”,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第4章要求的根本所在。 
     3.加强监管和对不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如牛毛,所以食品监管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漏洞,通过加强对责任者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的增强经营人的责任感,并且可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从而通过企业的自我“监管”来弥补这一漏洞,从而既保证食品安全,也让监管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来进行监管工作和基础性技术措施建设工作。 
     4.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 
     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扩大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和维护各种消费者维权途径的职能等作为首要目标。 
     在实践方面,应当在完善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执法方面同时努力。依法查处和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机构,精简诉讼程序和减轻诉讼费用,为消费者的维权诉讼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是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地途径。 
    (二)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1.对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借鉴 
     欧盟在1980年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在2000年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随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就是说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都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进行,从而使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都必须要具有可追溯性。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比如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都属于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非常有效的法律。此外,美国众议院还制定发布了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即美国联邦法典(CFR),该法典共分50卷,与食品有关的就有3卷,分别是关于农业、动物与动物产品、食品与药品。足以看出美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9·11事件后,美国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强有力的制度就是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4]这些法律和法规,涵盖了食品的范围,让人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法律的重要性。并做出了非常全面的监测计划,对进口食品,包装,标签和测试认证,测试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共同的打造了一个密闭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因此,由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功的基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 
     2.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第一,我们应设法弥补关于农村在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漏洞,进一步优化农村食品监管模式。当前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农村地区仍然处于真空状态,为了健全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必须做到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填补真空地带。 
     第二,我们必须严格执法和管理,努力提高食品安全。应统一建立各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应积极组织和带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登记审查,对于经营主体和不合格食品要坚决制止;质检部门应尽快制定有效和具体的执行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合格产品必须坚决停止其流通,给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 
     第三,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侵权行为,除了要求行为人赔偿消费者的各项损失外,还应给予严厉惩罚,一定要在最大程度上削弱这类行为。“《食品安全法》虽然在这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还需要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的认定及证据搜集工作,否则法律规定的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只能是纸上谈兵。”[5] 
结 论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安全问题。它密切的涉及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从而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刻不容缓,但同时这也是一场持久的“食品战争”。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全面的地方,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国情,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使之能够符合我国国情,更好的去保障食品安全,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 谷田.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N].新华日报,2011-12-09(3). 
[2] 李彦.中国食品安全:在三个层面上被高度关注[N].上海证券报,2007-09-10(2). 
[3] 魏干.从食品安全问题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J].红旗文稿.2011,(11):21-22. 
[4] 吴梁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欧盟模式[J].环球望.2006,(6):24. 
[5] 贾敏.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几点启示[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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